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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樊市物价局公告
襄价 [2005]第1号
关于襄樊市区征收污水处理费实施新标准的
公 告
经市政府同意,报经省物价局批准,我市市区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,新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统一确定为按用水量每立方米征收0.50元,对于低保困难户、城市福利机构(社会福利院、儿童福利院、救助管理站)暂按原标准执行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和拒缴城市污水处理费,使用城市供水的由供水总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,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污水治理公司直接征收,现予公告。
二00五年六月六日